• 《有条件放开养殖河鲀生产经营》听证会在北京召开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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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今年3月23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决定从2016年起试点开展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备案工作,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是我国有条件开放养殖河豚市场的基础性工作,对于促进河豚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豚鱼国内市场******规范迈出了坚实******步。



    4月8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食监二司、卫生计生委食品司、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水产品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等多个单位,对三部委拟联合下发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河鲀生产经营的通知》文件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讨和修改,并形成统一意见。



    紧接着,4月13日,中国渔业协会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受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的委托将就有条件放开养殖河鲀生产经营在北京召开听证会,着重对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等三部委拟联合发文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河鲀生产经营的通知》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文件精神进行介绍及解读,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极为广泛,不仅有养殖河鲀生产、加工、流通、零售、餐饮行业的代表,河鲀养殖相关专家或科研单位的代表,还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代表,以及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代表,同时邀请了相关媒体代表参加。作为自1990年以来我国河豚鱼产业***重要的一次活动,此次听证会表明,在历尽艰辛、涅槃重生之后,河豚鱼产业离******规范只差一步之遥了。



    本次听证会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崔和主持,崔会长详细介绍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河鲀生产经营的通知》出台的背景以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和答疑。






    一、“先行先试、逐步放开”以及“有条件”地放开生产经营



    我国沿海常见的河鲀有四十余种,而这次讲的放开养殖河鲀生产经营,并不是一窝蜂的,******市场开放,而是严格限制品种。有条件放开已经完全成熟的、经过二十余年经验积累的两个品种,即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经过二十多年探索和研究,结果表明,养殖河鲀的毒性含量明显降低,达到******级,并且经过******加工处理,可以安全食用。同时,这两个品种人工养殖时间***长,控毒养殖技术和出口内销市场***为成熟,产品安全质量有保障,其产业涉及面***广、产量*** 大,可以先行先试,等试点工作做的成熟了,再考虑逐步放开其他可行的养殖河鲀品种,或者放宽产品上市条件。








    二、实施鱼源基地和加工企业考核备案制度,采取定点养殖、定点加工。



    基于河鲀产品特殊原因,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要对养殖河鲀鱼源基地以及加工企业实施备案制度,是需要达到一定条件的,因此,不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养殖河鲀、加工河鲀的,必须通过由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家考核后,并在农业部进行备案公示,才能获得生产经营许可。



    河鲀加工企业考核备案的条件更加严格:首先,必须自己就有农业部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其次,必须具有河鲀加工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鲀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鲀安全加工技术;***后,还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以上严格的规定,充分显示了政府部门在制定该文件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将任何可能引发食用安全的风险都排除在外,归根结底,放开的目的还是要以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为首位。




    有人不禁要问为什么加工企业必须自己有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这是因为不同区域养殖的河鲀品种鉴别存在一定难度,野生河鲀和养殖河鲀之间也难以区分,河鲀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专业分选能力,有一定河鲀养殖出口经验或河鲀加工试点研究经验,因此,经三部委认真研究、讨论决定,先行放开经营的加工企业必须自己就有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而没有加工能力但又在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应当将养殖河鲀原料销售给有资质、有备案的加工企业,方可进行加工及销售。这也是对消费者食用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三、坚决禁止销售野生河豚鱼、养殖河鲀活鱼以及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整鱼。



    养殖河鲀只有经过加工企业按照一定步骤进行加工处理后,包装后,明确标识,和可追溯方可进入流通环节,换句话说,在市场上,禁止销售野生河鲀,禁止销售养殖河鲀活鱼,禁止销售未经加工的养殖河鲀整鱼。这也是“有条件放开养殖河鲀生产经营”***重要的限制条件,归根结底,还是要彻底保障养殖河鲀的产品质量安全,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通过限制条件,确保食品安全。



    市场上允许流通的必须为加工产品。其中包括,初加工产品:红鳍东方鲀执行——《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GB/27624-2011),暗纹东方鲀执行——《家化暗纹东方鲀 安全加工操作规范》(DB32/T 543-2013);深加工产品或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经当地卫生食品标准化部门批准备案。



    而且产品必须按照现行的河豚毒素检测标准检测合格后进入流通环节之。



    在农业部办公厅发文和拟发文之前国家也高度重视河鲀养殖产业的发展,并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是政策扶持,有的是资金支持,有的是资质认定,总的来说,河鲀养殖产业在国家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具备了一定规模,形成了良性势头,一些地区开展了养殖河鲀餐饮试食试点,取得大量食用安全可靠数据,迄今为止,也从未发生过一例因食用养殖河鲀中毒死亡的报道,由于市场上存在野生河豚存在极大风险,严重影响产业发展。此次文件的出台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养殖河鲀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并且是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这是对国家惠农政策的完善和延伸,有效、合理、科学的管理也能够杜绝食品安全监管漏洞,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